(2009)甬慈民执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剑君与王巨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君,王巨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4177号申请执行人王剑君,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巨南,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民执字第4177号王剑君诉王巨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剑君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该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王巨南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3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41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