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龙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与王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龙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某某、林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以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1月22日2时20分左右,魏某某驾驶原告李某某所有的牌照为闽c×××××起亚轿车行驶在温州市××区××街道永宁路口与瓯海大道交叉口时,因被告王某某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致使其所驾驶的浙k×××××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闽c×××××起亚轿车的前左右大灯、前保险扛、前引擎盖等部位损坏。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三中队认定,被告王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原告因本次事故共花费维修费14000元,案发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都未予理会。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份证,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浙k×××××车辆属被告所有,该车辆未投保的事实;3、车辆行驶证,以证明牌照为闽c×××××的车辆属原告所有的事实;4、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2009年1月22日,原告所有的牌照为闽c×××××车辆与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k×××××车辆发生过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任的事实;5、维修工时清单、维修配件清单、发票,以证明上述事故造成原告车辆维修费用的相关损失共计14000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足以证实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1月22日2时20分左右,魏某某驾驶原告李某某所有的牌照为闽c×××××起亚轿车行驶在温州市××区××街道永宁路口与瓯海大道交叉口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浙k×××××车辆由北向南因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车的左后部位与魏某某驾驶的闽c×××××起亚轿车的前部位发生碰撞,造成浙k×××××车辆的左后部位损坏、闽c×××××起亚轿车的前左右大灯、前保险扛、前引擎盖、前部位损坏。事故经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被告王某某与魏某某均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原告事故后,原告将闽c×××××起亚轿车送交温州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共支付车辆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及税款)14000元,被告至今对原告的损失未予赔偿。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未为其所有的浙k×××××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李某某所有的闽c×××××起亚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事故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未为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浙k×××××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和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作为受损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损失,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以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