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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由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张乙。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被告长期赌博,好吃懒做。现双方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不事实。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2年10月26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自1997年倒会后,被告因受到打击,对家庭所尽义务渐渐减少,致使原告不满。双方关系也渐渐紧张。目前双方分居已半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中,关系也尚可,虽然主要系被告的原因,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认为只要双方能正确面对问题,共同珍惜家庭,多沟通,相信夫妻能够重归于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陈由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