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飚与沈洪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飚,沈洪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陈飚。被告:沈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飚诉被告沈洪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飚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