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夏某。被告杨某。原告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此后双方分居两地,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诉有不实之处,但被告同意与原告夏某无条件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原告夏某在台湾期间与被告杨某相识。2007年11月1日,原、被告在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此后,双方分居两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相识将近一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两地,确难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峰审 判 员 张 灯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丹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