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琴,该公司法制处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章晓东,该公司法制处处长。被告陕西三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少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宗起、易嘉,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三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年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