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仕其与祝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其,祝君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70号原告张仕其,马岙环村路65号。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君艳,高亭镇蓬莱新村210幢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其诉被告祝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其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仕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仕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仕其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