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2223民初79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李永喜、丁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李永喜;丁宝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3民初7949号之三原告:谷某,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李永喜,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宝龙,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原告谷某诉被告李永喜、丁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永喜、丁宝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对被告李永喜、丁宝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敖宝泉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