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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陈菲菲与陈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菲菲;陈中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民初550号 原告:陈菲菲,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娥,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中义,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冬,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菲菲与被告陈中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菲菲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陈菲菲负担。 审判员  高葱葱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庆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