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帅江勇与朱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江勇,朱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1号原告:帅江勇,221301971011328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88弄97号605室。被告:朱福兵,出生年月及职业不详,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原告帅江勇诉被告朱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90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010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帅江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