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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帅江勇与朱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江勇,朱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91号原告:帅江勇,221301971011328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88弄97号605室。被告:朱福兵,出生年月及职业不详,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原告帅江勇诉被告朱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90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2010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帅江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士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