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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陆红斌与陈金官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斌,陈金官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66号原告:陆红斌,系嘉善县魏塘镇大华钢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官。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斌与被告陈金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红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红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