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顾成桌与绍兴县双马机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桌,绍兴县双马机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顾成桌。被告绍兴县双马机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成桌诉被告绍兴县双马机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成桌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成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成桌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