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金国与陈洪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国,陈洪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39号原告:许金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09092678,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药山村4区92号。被告:陈洪铠,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804001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砚池巷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国与被告陈洪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1元,依法减半收取41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810.5元,由原告许金国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