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张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保德、刘芳云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一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保德,刘芳云,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20号原告邓保德,男,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芳云,女,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草一村。法定代表人王保民。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保德、刘芳云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保德、刘芳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保德、刘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二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