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商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张良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荣,张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荣,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良善,男,汉族,农民。张桂荣与张良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荣于2010年5月4日申请执行张良善没有履行的赔偿款部分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良善于2010年5月7日交清案件执行款28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桂荣于2010年5月10日领取执行款2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