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公司法务人员。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钟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祝  建  军审判员 蒋  筱  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宏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