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与被告孙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第二小学,孙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法定代表人高增明,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淼,系该校职工。被告孙李娟。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与被告孙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撤回对被告孙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第二小学。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