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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2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1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李占东与李宪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占东;李宪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72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占东,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宪华,女,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长岭县。再审申请人李占东因与被申请人李宪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占东申请再审称,长岭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2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请求对此案进行再审。理由如下(一)、再审申请人是本案的担保人,被申请人在不起诉实际借款人的前提下,直接起诉担保人有悖于法律,属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法庭认定的证据存在瑕疵,属事实认定不清;(三)、申请人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再在承担保证责任;(四)、利息部分因申请人不懂法而盲目签字。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案外人王铁强在被申请人李宪华处借款20万元,申请人李占东作为担保人。因到期未还款,2018年3月5日王铁强、李占东重新为李宪华出具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申请人李占东自愿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被申请人李宪华多次索要该笔借款,王铁强、李占东均未偿还。被申请人李宪华于2020年1月2日将申请人李占东起诉至法院,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占东的申请。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王洪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天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