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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第五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启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民,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代表人李进生,组长。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第五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其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渭滨区光华饮料批发部对被告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第五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建军审 判 员  易 萍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