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3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催滨州,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王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1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