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特××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二审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2010年1月1日、2010年2月13日至2010年2月19日加班工资;二是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2010年4月的工资。关于焦点一,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已足额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加班工资,但其没有提交被上诉人陈某某的考勤记录,故原审采信被上诉人陈某某关于加班时间的主张正确。原审对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加班工资的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二,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2010年4月份的工资,故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应支付被上诉人陈某某2010年4月份的工资,原审对该数额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特××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梁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