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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学青与鲍作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青,鲍作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袁学青(又名袁学清),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大河西村五组3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作渊,县三合镇塘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青与被告鲍作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鲍作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袁学青承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