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学青与鲍作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青,鲍作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37号原告:袁学青(又名袁学清),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大河西村五组3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作渊,县三合镇塘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青与被告鲍作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鲍作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05元,由原告袁学青承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