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建伟与陈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伟,陈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虞建伟,虞宅乡虞宅村8号。被告:陈龙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伟与被告陈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虞建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