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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森波、沈志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王森波;沈志根;陈妙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14号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街203号,身份代码:14611616-1。法定代表人程其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忠,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森波,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文化新村******,身份代码:330682197912300918。被告沈志根,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上,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民丰村舜耕新村******代码:33062219660522001x。被告陈妙梨,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上虞市,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民丰村舜耕新村******:330622196609200104。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森波、沈志根、陈妙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森波、沈志根、陈妙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王森波、沈志根、陈妙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1元,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坚昕代理审判员  张百元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