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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7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邢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邢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728-1号原告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临安市××街道环城西××头。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邢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0年五月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邢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枫林晓城10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152**)、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新天地3幢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7**)、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市政1幢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0001247)、查封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夏禹桥1幢-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临禹000**)、查封被告胡某某名下车牌号浙a×××××奔驰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枫林晓城10幢3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152**)、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新天地3幢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商00007**)、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江南路市政1幢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0001247)、查封被告胡某某名下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夏禹桥1幢-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临禹000**)、查封被告胡某某名下车牌号浙a×××××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黄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