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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186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2005年9月23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懒惰,不顾家庭和孩子,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08年7月份起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2月9日双方曾某某离婚事宜,并达成离婚协议,后因故未能办理离婚手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成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代被告借款12000元,由被告个人偿还。被告杨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婚姻登记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原告诉称的其他内容均不事实;原、被告在充分的了解后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7月份外出务工,双方并没有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2005年9月23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等为凭,已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无实质性的矛盾。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离婚理由,但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只要双方本着珍惜婚姻、家庭的态度,互相谅解,夫妻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海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