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虞市上浦方杰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上虞市上浦方杰金属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30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企独浙甬总副字第006500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诉讼代表人:郑森法,总经理。被告:上虞市上浦方杰金属制品厂(企业注册号:3306822211582)。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徐湾村。诉讼代表人:徐丽琴,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上浦方杰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上浦方杰金属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