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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东营、李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营,李明,王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东营。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王本红。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东营、李明、王本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东营及其妻王爱红、李明及其妻王秋奎、王本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