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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莲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军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军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莲商初字第190号原告: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继光街2-1、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魏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都区联城镇苏埠村4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军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10元,减半收取60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305元,由原告丽水市兴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叶晓晓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