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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连法与何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连法,何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47号原告洪连法,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武永路52号。身份证号:330723196209213039被告何法明,溪镇杨村村东兴路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连法与被告何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连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连法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杜松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