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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曾某。被告秦某。原告曾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被告性情古怪孤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交流,婚后仅两个月就开始分房生活,关系至今没有改善。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秦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秦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仍有夫妻感情,故不同意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秦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证据经双方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现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