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信泉与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泉,吕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陈信泉,百官街道五羊花园5幢2单元502室。被告吕志荣,百官街道环山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泉与被告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信泉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