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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信泉与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泉,吕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陈信泉,百官街道五羊花园5幢2单元502室。被告吕志荣,百官街道环山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泉与被告吕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信泉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