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朱××、平湖市××经××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朱××,平湖市××经××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310-1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当湖镇××号。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朱××。被告:平湖市××经××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组。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朱××、平湖市××经××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58元,减半收取50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冯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