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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经民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欧倩云与欧金发,柯红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倩云,欧金发,柯红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579号原告欧倩云,女,1991年7月出生。被告欧金发,男,1969年3月出生。被告柯红梅,女,1969年5月出生。原告欧倩云与被告欧金发、柯红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倩云、被告柯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金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倩云诉称:两被告系原告父母。2009年9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协议将共有的房产确定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欧金发至今未能陪同原告至有关部门办理。被告欧金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两被告将原共有的位于镇江市美林湾1区21幢403室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柯红梅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其原意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欧金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0日,被告欧金发与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确定欧金发户享有安置补偿费以及优惠价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2007年10月25日,被告欧金发与镇江银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欧金发以总价76530元购买本市美林湾1区21幢403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4.98平方米)。后被告欧金发付清房款并于2007年11月底取得该房使用至今。另查明:1991年2月两被告登记结婚。1991年7月生有一女,即本案原告欧倩云。2009年9月25日,被告欧金发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柯红梅离婚。2009年11月4日,经本院调解,两被告同意离婚,并将双方原共有的财产(含共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女原告欧倩云所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收据、(2009)镇经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009年11月4日,两被告离婚时将共有的财产(含房产)赠与给原告,原告表示接受,双方赠与合同成立,两被告应当履行赠与合同,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八十五、第一百八十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金发、柯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镇江市美林湾1区21幢403室的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欧倩云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欧金发、柯红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万保华附:上诉须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