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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美法与林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法,林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应美法,办厂,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鳝湾村鳝湾路31号(身份证号:332627198010300451)。被告林长国,个体,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鳝塘村中绣巷40号(身份证号:××250457)。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法与被告林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美法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美法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