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美法与林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法,林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应美法,办厂,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鳝湾村鳝湾路31号(身份证号:332627198010300451)。被告林长国,个体,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鳝塘村中绣巷40号(身份证号:××250457)。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法与被告林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美法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美法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