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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天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15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宇辉。被告蔡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蔡天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计4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5902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邓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