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与蔡天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515号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宇辉。被告蔡天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蔡天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计43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5902元,由原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邓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