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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海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海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村××组。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海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西首。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受理原告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海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未根据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21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延缴或缓缴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