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521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李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朱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