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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并一同在外经营饰品生意。期间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1月13日协商解除了同居关系。协议约定了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净得价值20万元财产。协议履行后,被告于同年1月30日上午,又擅自强行搬走了价值31余某某的货物。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返还了2.1万余元的货款,尚有价值28万元的货物至今未返还。为此,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价值28万元的货物。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浙江省义乌市没有祖口糖村。因此,原告以浙江省义乌市祖口糖村上半村一号的陈某为被告提起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