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志文与王乃琼、杨宗选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文,王乃琼,杨宗选,王乃美,王乃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66号原告林志文,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陈北村,身份证号33262719781108061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乃琼,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龙峰路139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04031173。被告杨宗选,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龙头村龙丰2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001311154。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乃美,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潭路197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3290012。被告王乃毅,港镇陈屿龙头村龙丰5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文与被告王乃琼、杨宗选、王乃美、王乃毅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林志文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