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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泉波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泉波,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史泉波,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飞,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泉波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泉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