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史泉波与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泉波,陈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史泉波,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飞,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泉波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泉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建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