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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荣校与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校,张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湄商初字第131号原告陈荣校,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39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二村8幢1单元503室。被告张长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店口镇上畈村弦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校与被告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校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校撤回对被告张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依法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陈荣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