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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5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8日至5月28日,被告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万元。因被告周某某未按期归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到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借款人被告周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系被告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之一。因此,原告朱某某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予以解决,在经追赃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追缴赃款结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刘宏华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