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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06-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互为被告)杜某帅等19人与(互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306-324号原告(互为被告)杜某帅等19人(详见附表一)。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安,广东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文某祖,主任。委托代理人蓝某坚。委托代理人甘某宏。杜某帅等19人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田居委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仲(案)字(2009)350-1、(2009)350-2号仲裁裁决。杜某帅等19人提起诉讼,X田居委会对第306、307、308、314、315、317、319、321、322号案件(均属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上述案件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元安、被告委托代理人蓝某坚、甘某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帅等19人诉称,原告等19人先后于2003年至2009年入职被告单位,任治安联防队员,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然而从原告入职以来经常加班,被告向原告支付每小时工资为5.17元,但在支付平时加班费时却以每小时5.00元计算,远低于每小时工资。显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费。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且就此事上访到宝安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20日被迫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辞职。双方未按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一)X田居委会诉称及辩称,因为双方的合同未到期,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且他们是自动离职的,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辞工书没有经过规定的程序递交给治保主任,所以不发生效力。请求:1、判令不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2、判令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差额;3、判令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劳动者承担。经审理查明,杜某帅等19人先后于2003年至2009年入职X田居委会(具体入职时间详见附表三),任治安联防队员。X田居委会与部分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部分劳动者于劳动者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间详见附表三)。双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杜某帅等19人工作中存在加班,X田居委会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X田居委会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杜某帅等8人工资(金额详见附表一)。2009年8月20日杜某帅等19人以X田居委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以书面形式向X田居委会提出被迫辞职。杜某帅等19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金额详见附表二。本院认为,杜某帅等19人与X田居委会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X田居委会未与段某明等6人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对于未支付的款项,其应当支付(应支付二倍工资时间及金额详见附表三)。X田居委会未与杜某帅等6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对于未支付的款项,其应当支付(应支付二倍工资时间及金额详见附表三)。部分劳动者所请求的金额低于上述金额,本院按照劳动者所请求的金额予以支持。X田居委会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所欠发的工资,其应当足额支付,并应支付相当于上述金额25%的经济补偿金。X田居委会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金额详见附表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经对此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并未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仲裁裁决所认定的被告欠发金额予以确认。X田居委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X田居委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详见附表三)。X田居委会认为劳动者的辞工书没有经过规定的程序递交给治保主任,所以不发生效力,这一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部分劳动者所请求的金额低于上述金额,本院按照劳动者所请求的金额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杜某帅等19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金额详见附表一)。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杜某帅等19人加班工资差额(金额详见附表一)。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杜某帅等19人二倍工资差额(金额详见附表一)。四、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杜某帅等19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金额详见附表一)。五、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90元,由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X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凯人民陪审员  张建群人民陪审员  何秋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菲菲书 记 员  任 瑛附表一姓名双倍工资(诉讼请求)解除经补偿金(诉讼请求)07.8.1-08.6.30工资差额(元)25%经济补偿金(元)加班工资差额(元)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合计金额(元)杜某帅祖某江15528.673882.1620164.33王某涛13525.333381.3417633.67雷某勇3328.5李某岳2338.5张某亚3248.3421608.84苏某巨3365.3417975.84蒋某2571.5吴某勇刘某建吴某然陈某黎某段某明15696.671569.6717309.34张某宋某洋12196.6313841.63罗某7490.711498.149022.85丁某汶朱某力4133.44845.3附表二姓名(08)09(08)10(08)11(08)12(09)01(09)02(09)03(09)04(09)05(09)06(09)07(09)08加班工资差额合计平均工资杜某帅1965.50祖某江1941.08王某涛1690.67雷某勇1664.25李某岳1618.25张某亚1624.17苏某巨1682.67蒋某1628.25吴某勇1654.42刘某建1663.67吴某然1670.50陈某1666.92黎某1768.08段某明1569.67张某1578.00宋某洋1742.38罗某1498.14丁某汶1637.17朱某力1377.80附表三姓名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合同期限二倍工资时间(月)经济补偿年限平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杜某帅03.08.2009.08.2007.11.01-08.11.011965.53931.00祖某江05.06.0209.08.2007.11.03-08.11.031941.0815528.673882.16王某涛06.09.0609.08.2007.11.03-08.11.031690.6713525.333381.34雷某勇06.09.2809.08.2007.11.01-08.11.011664.253328.50李某岳07.03.0509.08.2008.11.01-09.11.301618.253236.50张某亚07.04.0309.08.2007.04.03-08.04.031624.1717865.833248.34苏某巨07.07.1909.08.2007.11.07-08.08.071682.6718509.333365.34蒋某08.04.0109.08.201628.252442.38吴某勇08.07.0309.08.201654.422481.63刘某建08.07.1109.08.201663.672495.51吴某然08.08.0509.08.201670.52505.75陈某08.08.1609.08.201666.922500.38黎某08.08.2709.08.201768.081768.08段某明08.09.15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569.6715696.671569.67张某08.11.13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578.00宋某洋08.12.20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742.3812196.631742.38罗某09.02.12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498.147490.711498.14丁某汶09.02.20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637.178185.831637.17朱某力09.04.1509.08.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377.84133.4688.90合计154794.447281.16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