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杭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保字第17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吴某。被申请人:杭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杭州××××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吴某的牌号为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rvdf378008557,发动机号:50906895)给予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吴某的牌号为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rvdf378008557,发动机号:50906895)。本案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