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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与袁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保字第6号申请人:宁波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科技园区科技大厦××楼。被申请人:袁某某。申请人宁波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81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诉讼后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81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震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郑杨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