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杨家坝村。法定代表人杨永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其新,清县禹越镇,身份证号330521560207423,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受降镇中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清货款。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湖州基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