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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经××有限公司与青××××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经××有限公司,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80号原告:海宁市××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科技××西区。法定代表人:谈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唐某。被告: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园区××幢。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经××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不真实,没有证明力,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系传真件,现被告对该传真件真实性提出异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传真件,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不能依《产品购销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而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综上,对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青××××服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