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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黄能智、葛伟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黄能智,葛伟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54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吴红军。委托代理人余妍群。被告黄能智。被告葛伟坤。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黄能智、葛伟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余妍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能智、葛伟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称,2004年7月21日,两被告和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黄能智向原告借款9900元,借款用途为装潢,借款期限自2004年7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1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3‰;被告葛伟坤为被告黄能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黄能智发放借款99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能智立即返还借款本金99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至2009年2月28日止尚欠利息为5226.63元);2、判令被告葛伟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黄能智、葛伟坤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保证借款合同1份(原件),拟证明两被告与原告保证借款合同成立的事实;【2】、借款借据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黄能智发放借款9900元的事实;【3】、利息清单1份(原告自行制作,加盖原告单位印章),拟证明被告黄能智、葛伟坤欠息的情况;【4】、贷款催收通知书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催收的事实。两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比照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有效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黄能智发放借款,被告黄能智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黄能智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葛伟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订立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保证的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因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被告葛伟坤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葛伟坤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葛伟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能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借款本金9900元。二、被告黄能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借款利息5226.63元(利息算至2009年2月28日),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于同期支付。三、驳回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要求被告葛伟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黄能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詹鹏飞人民陪审员  余绵恒人民陪审员  郑留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丁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