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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丽华与陈玉龙、周仲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华,陈玉龙,周仲勋,仲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泗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沈丽华,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金婆弄8幢103室。被告陈玉龙,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新联村杨家村自然村26号。被告周仲勋,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交通西路188弄3幢304室。被告仲晓梅,通西路188弄3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丽华诉被告陈玉龙、周仲勋、仲晓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以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原告沈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云 来自: